本會會史 本會會史|組織章程|組織職掌|理監事簡介
第一章 總 則

 

第一條

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英文名稱定為「Republic of China Amateur Soft Tennis Association」簡稱「R.O.C.A.S.T.A」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發展軟式網球運動,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軟式網球比賽、訓練、講習活動,藉以提高技術水準,增進國民健康,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運動總會為會員(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),並接受其指導監督。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二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發展軟式網球運動,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軟式網球比賽、訓練、講習活動,藉以提高技術水準,增進國民健康,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運動總會為會員(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),並接受其指導監督。

第四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